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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描述: |
南非出入国境规定详细介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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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时间: |
2013/11/6 9:4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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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
南非出入国境相关规定 一、准入及遣返 (一)任何人不得在出入境口岸之外的地方进入南非; (二)公民或居民,只要其以规定的方式对自己予以证明,应允许准入,如为居民,移民官员应对其进入进行记录; (三)任何人如不具备下列条件,不得离开南非; 1、持有护照,或由部门根据其申请而签发的代替证书; 2、如为十六岁以下的未持有护照的人,由其父母持有依南非护照及旅游证件法规定载有其姓名的护照,并在出入境口岸外的地点离境; 3、如申请离境人为共和国居民,则应由移民官员对此记录后方可离境。 (四)外国人进入南非的方式: (1)向移民官员出示其护照,并且该护照的有效期应至少保持到其意欲停留的期间届满后三十天内; (2)被授予有效临时居住许可证。 二、责任免除 (一)下列人员或下列类型人员不属于非法外国人: 1、由共和国政府同意进入共和国的外国国家的军事力量成员,但必须是在同意的存续期间。 2、外国国家的官方船舶上的官员及工作人员,但必须是在此船舶在共和国港口停留期。 (二)基于申请,部长在其认为合适时并经与理事会协商后,可自行决定允许: 1、知名的参观者及某些直系亲属成员及雇佣的人员或其家庭成员,进入及停留于共和国为期不超过六个月,条件是此外国人无永久居住的意图; 2、当出现特别情形,需要授予某外国人或某类外国人在特定时期或不特定时期永久居住的权利,部长可自行作出授予永久居住权的决定。对此,部长可以从可授予永久居住权的外国人范围中排除一个或多个经确认的特定外国人;并基于正当理由,可从某外国人或某类外国人处撤销据此授予的永久居住权; 3、授权任何人或任何类别的人从入境港之外的地点进入南非,在此情形下,部门可向此人签发规定的书面许可证或护照认可,但此授权可在任何时间由部长予以撤销; 4、基于正当理由,放弃任何规定的条件或形式,条件是此咨询性规定将不合理地造成紧急行动的拖延。部长依此采取紧急行动后可通知理事会其采取的行动及紧急事件的原因。 三、非法外国人 (一)检查员机构应遣返非法入境的外国人,由部门允许停留于共和国以等待有关机关对该外国人提出的具有合法身份的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 (二)任何非法外国人应被驱逐出境。 四、非法外国人的驱逐出境及拘留 (一)符合规定的,移民官员毋须令状即可逮捕非法外国人或使其被逮捕,并应将其驱逐出境或使其被驱逐出境,而不论此外国人是否已被逮捕;如驱逐出境的决定尚未正式生效,经副部长决定可中止驱逐该外国人而通过一定的方式将该外国人拘留或使其被拘留在一定的地点,该“一定的方式”或“一定的地点”应受到部门控制或管理。 1、书面通知有关外国人关于驱逐其出境的决定,及其所享有的对该决定进行上诉的权利; 2、因驱逐而被拘留的外国人可随时要求移民官员出示有关的法庭令状以证明为驱逐其出境而将其拘留的合法性,如有关令状未能在此要求后的四十八小时内签发并出示,应立即将该外国人释放; 3、当可能、可行及能够时,应在有关外国人被逮捕时或之后立即通知其前上述的权利,并以其所能理解的语言进行; 4、法院可基于良好及合理的原因延长对外国人的拘留期间,但不得超过九十个公历日;如未获得该令状,则对外国人的拘留期间不得超过三十个公历日。 (二)部门可命令将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存入一笔足够的金额,用以支付与其驱逐出境、拘留、生活费用及监管相关的费用,移民官员可以强制其存入该项资金。 (三)未遵从按规定做出的命令的外国人,视为犯罪,并可被判相应罚金,或不超过十二个月的监禁; (四)任何非属南非共和国公民或居民的人,如其已符合以下两项中情况,均为犯罪,并可被判罚金或不超过十二个月的监禁,如其未被拘留,毋需令状即可将其逮捕并依法院签发的令状将其驱逐出境,如移送决定尚未正式生效,可中止移送该外国人,以副部长决定的方式及地点予以拘留: 1、从共和国被驱逐出境或应遵从于依法律作出的命令而离开共和国时,无合法授权而返回或未遵守该命令的; 2、被拒绝入境的,面进入南非共和国的。 (五)被判有罪及判刑的任何非法外国人,在其刑期届满之前可驱逐出境,其监禁应在被驱逐出境时终止。 (六)基于对被拘留的非法外国人移送或释放的令状,对该令状所涉外国人进行管理之人应将该外国人送交获有该令状的移民官员或警察官员,如该外国人未获释放,如其处于获有该令状的移民官员或警察官员的监管之下,则应被视为处于合法的监管之下。 (七)已由移民官员在入境港口通知其属于非法外国人的人,且移民官员已向该外国人到达时乘坐的船舶负责人宣布其属非法外国人并应由负责人在此船舶上进行拘留的,此负责人应将该人从共和国移送出去。条件是如移民官员可将该人拘留于船舶之外的任何处所或从船舶的监管中将该人移转出去并将该人以副部长决定的方式及地点将其拘留,但船舶负责人已获移民官员通知该人被排除为非法外国人的情况除外。 上述人员,对其遣返的决定尚未生效被拘留时,应被视为处于该船舶的负责人而非移民官员或部门的监管之下,如该负责人知晓或有合理原因已知道该人为非法外国人,此船舶负责人应负责此拘留费用及该人在拘留时的日常生活费用,具体如下: 1、如该负责人未遵从该款的规定,或在被要求支付此费用时,此负责人及该船舶的所有人应对每一所涉外国人征收一笔由移民官员确定的费用,但不超过规定的费用; 2、如有合理理由相信该负责人知晓或应当知晓该人为非法外国人,在该人被从船舶上移送走之前,移民官员可要求该负责人或船舶所有人存入一笔足以支付由部门付出的与对该人驱逐出境、拘留、日常费用及监管相关的费用的费用; 3、如某外国人人未被从其所乘船舶处遣送回国,并且该船舶的负责人知晓或应当知晓此人为非法外国人的,则船舶负责人应依移民官员的要求,将该非法外国人从共和国移送到共和国外或使该人被移送到共和国之外的地方,共和国不承担由此产生的移送费用,但其后该人被确认为合法入境外国人的情况除外。任何非移民官员的人,除按部门的要求监送非法外国人至某地的,均应在履行此职责期间被视为具有移民官员的身份; 4、如该船舶负责人无法遵守相关规定,则应对每一个在其船上的非法外国人征收一笔由移民官员确定的金钱,但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数额。 (八)如果某人逃避或试图逃避按本法实施的拘留,则属犯罪行为,可毋需令状而将其逮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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